▲台北市鄭姓超商店員上班時偷拍女客人裙底挨告,但因為沒拍到獲不起訴。(圖/資料照,非本人)

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鄭姓超商店員,去年上班時持手機偷拍一名女子裙底春光,被女子發現後挨告性騷擾、妨害祕密罪,台北地檢署因鄭男自承「太緊張,沒拍到」,且在鄭手機內也未發現被害人遭拍照片,考量妨害祕密罪不處罰未遂犯,再加上鄭男原起意偷拍,沒有性騷擾犯意,今將鄭男不起訴。

檢方調查,在北市中山區某全家便利商店擔任店員的鄭男;去年某日下午,見一名女子進入店裡,竟偷偷跟在她身後,等對方彎腰準備要拿飲料時,拿出手機偷拍其裙底春光,因不慎碰觸到她大腿遭發現,報警提告。

檢警調閱超商監視器畫面,證實鄭男確有偷拍舉動,鄭男也承認想偷拍,但供稱「太緊張沒拍到」,檢警經勘驗已被查扣的鄭男手機,發現裡面有多張女子裙底照,但均並非告訴人,檢方一度懷疑照片已被鄭男刪除,將手機送交刑事局進行電磁資料還原,但查無刪除跡象。

據了解,檢方調查時,鄭男有意和解,也願意賠償告訴人,告訴人堅持不願撤告,但檢方因妨害祕密罪不處罰未遂犯,再加上鄭男原意偷拍,無性騷擾犯意,今將鄭男不起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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